近年来,我国垃圾渗滤液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频发。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通报,天津市垃圾及渗滤液污染问题严重,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及静海、宁河、东丽、北辰、宝坻等区(县)对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协调推动不力,垃圾渗滤液违规处置问题突出,垃圾及渗滤液污染问题十分突出。自2015年开始,两轮中央环保督察和“回头看”行动中通报多省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不当或违法违规排放,各地生活垃圾填埋场普遍存在渗滤液积存严重、隐患突出[1],频频出现渗滤液直排、偷排现象,甚至部分老旧填埋设施由于防渗系统老化导致渗滤液直接渗入地下,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生活垃圾渗滤液污染物成分复杂、浓度高、危害大,受技术水平、处置方式及标准不完善等因素限制,难以得到安全有效解决,成为影响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隐患,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突出短板之一。为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二次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202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提出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等相关要求。本文概述了我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现状,梳理分析了当前我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发展建议,助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绿色环保高质量发展。
一、我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现状
(一)生活垃圾渗滤液产生情况
垃圾渗滤液是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堆存、处理过程中,由垃圾自身含水、有机物分解产生的水分,以及地表降水和覆土层中持水量、地下水涌入填埋场等设施后形成的一种污染物成分复杂、浓度高、危害大的废水(液)[2](见图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率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渗滤液产生量逐年攀升,2020年我国城镇各类生活垃圾设施渗滤液产生量达5000万吨左右(见图2)。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过去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生活垃圾处理大多采取直接填埋方式,建设了一大批原生垃圾填埋设施,防渗工艺标准低、环保设施不完善、运营管理水平不高,渗滤液历史问题不容忽视。
图1 生活垃圾渗滤液情况 数据来源:立鼎产业研究网 图2 2016-2020年我国渗滤液产生量 (二)垃圾渗滤液的主要危害 垃圾渗滤液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成分复杂、浓度高使其成为“污染物俱乐部”。根据行业有关数据,垃圾渗滤液中污染物有近百种,其中包括致癌物质、促癌物质、辅致癌物质以及致突变物质,仅列入我国及美国EPA环境优先控制污染物黑名单的有机污染物就达数十种。近年来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渗滤液中新兴污染物如PFASs等逐步被发现和重视,且呈现持续增加态势。 1.渗滤液渗漏及违规排放对区域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一是污染地下水、地表水等水体环境,导致地表水缺氧、水质恶化、富营养化,威胁饮用水和工业用水水源[3];同时渗滤液不规范处理将污染地下水,地下水被污染后极难修复,目前尚未有经济可行的技术路线。二是污染周边土壤环境,渗滤液渗漏或违规排放后,造成大面积土壤污染,高盐度的渗滤液会破坏土壤微生物生存条件,影响土壤结构和土质,并使土壤重金属污染加重,危及植物生长发育,影响生态环境。 2.渗滤液在填埋设施内部蓄积严重威胁设施安全,造成溃坝风险 在填埋设施运行过程中,由于渗滤液、浓缩液长期回灌填埋堆体或渗滤液导排系统堵塞,导致渗滤液、浓缩液在堆体内蓄积,造成溃坝风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渗滤液应急暂存设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随着渗滤液产生量的增多,全国渗滤液应急暂存设施不断增加,应急临时设施建设及监管体系尚未完善,且多地由于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等原因长期存放渗滤液,容易产生渗滤液渗漏及恶臭泄露,对周边大气环境、水体环境、土壤环境等造成潜在污染风险。 (三)当前渗滤液相关标准及政策要求 1.渗滤液相关规划政策 我国渗滤液专项政策规定相对较少,且主要存在于相关规划文件中。2012年8月3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要求到2015年末,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率应达到100%。2016年,国务院发布《“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渗滤液处理设施要与垃圾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也可考虑与当地污水处理厂协同处置”等相关要求。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垃圾焚烧过程中烟气污染物、恶臭、飞灰、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监管,控制二次污染。202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提出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 2.渗滤液相关标准规范 目前渗滤液排放标准文件主要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需经过处理后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才能直接排放,填埋场渗滤液不得排入污水处理厂等。各标准关于渗沥液处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规定: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规定的水污染排放质量浓度限值。 (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满足GB 16889-2008中表2的要求(如厂址在符合GB 16889-2008中第9.1.4条要求的地区,应满足GB 16889-2008中表3的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厂处理,应满足以下重要条件: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2008-2019年陆续发布系列技术规范:《生活垃圾渗滤液碟管式反渗透处理设备》《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卷式反渗透设备》《生活垃圾渗沥液厌氧反应器》《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等,对渗滤液技术路线和设备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四)当前主要处理方式及工艺 1.我国渗滤液主要处理方式 对于垃圾填埋设施,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的要求,采取场内自处理方式,需在场内自建渗滤液处理设施,出水达标后直接排放自然水体。这种处理方式下,产生的渗滤液浓缩液往往采取回灌或回流方式,造成污染物在填埋场内持续富集,影响渗滤液处理系统有效稳定运行。 对于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要求,渗滤液在满足有关条件后可以外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但目前标准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且基于焚烧厂自身“零排放”的考虑,目前大部分焚烧处理设施也采用在场内自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方式,产生的浓缩液回喷焚烧炉,影响焚烧炉高效稳定运行。 2.渗滤液处理主流工艺 目前,渗滤液处理技术路线主要分为转化路线、分离路线。由于垃圾渗滤液本身水质成分复杂、水质水量的波动性大等,单一的处理技术路线很难达到预期的处理效果,常用的处理工艺多为一种或几种处理技术路线的联合。 为响应《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垃圾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 564-2010)和《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2010),目前预处理+生物处理+膜处理的处理工艺(见图3)是我国渗滤液处理的主流组合工艺。 (1)预处理。现阶段选用的处理技术思路是为改善后续生物处理提供较好的进水条件。选用的处理工艺有混凝沉淀等。 (2)生物处理。现阶段选用的处理技术重点是高效去除总氮和COD。膜生物反应器(MBR)作为生物处理单元去除总氮和COD的效果得到公认,该工艺也成为目前国内垃圾渗滤液生物处理单元应用***成熟的工艺。 (3)深度处理。若处理出水水质达到(GB 16889-2008)的排放标准,选择深度处理是必要的。现阶段常用的深度处理技术是膜处理技术,主要包括纳滤(NF)和反渗透(RO),纳滤和反渗透可串联或并联使用[4]。膜处理属于分离路线,会同时产生污染物浓度较低的达标水和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浓缩液。 图3 渗滤液处理工艺流程 二、当前我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运营管理不规范导致垃圾渗滤液产生及蓄积严重 我国生活垃圾含水率相对较高,部分地区厨余垃圾直接填埋,管理上重末端处理、轻源头控制,导致渗滤液产生量较大。受雨污分流不到位、作业面过大、填埋作业管理不规范等影响,大量雨水进入填埋设施,使得雨水和渗滤液掺混,造成雨水变成渗滤液,大幅增加渗滤液产生量和蓄积量。特别是在降水量大、降水周期长的南方地区,在填埋设施实际运营过程中,渗滤液产生量可达垃圾量的40%左右甚至更多,严重增加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负担。
图4 某填埋场暂存池渗滤液雨水混存
图5 某填埋场渗滤液侧漏进入雨水沟 (二)渗滤液处理设施能力严重不足导致超负荷运行 一是垃圾处理设施配套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在过去环保标准不高、监管不严的大背景下,许多填埋设施未配套建设完善的渗滤液处理设施。二是大量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实际运行处理垃圾量远超过设计能力,相应渗滤液产生量也超过渗滤液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造成设施超负荷运行和渗滤液积蓄。以第二轮环保督察对山东省反馈情况为例,山东全省80个生活垃圾填埋场中超负荷运行的48个,37个生活垃圾焚烧厂中超负荷运行的10个,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全省垃圾渗滤液暂存量约达255万吨。三是渗滤液处理工艺路线选择不当造成难以实现预期处理能力,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渗滤液水质特点和渗滤液处理技术认知不足,仍然按照普通市政污水的处理思路选择渗滤液处理技术,由于渗滤液水质复杂、有机污染物浓度高,常规市政污水工艺难以正常运转,更不可能实现预期处理能力和环保达标处理。四是运行管理水平不高影响渗滤液处理设施有效发挥处理效率和能力。渗滤液处理行业粗放型管理现象严重,很多地方设施运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运行经验不足,面对渗滤液水质波动变化大等情况,相关运行人员难以根据指标频繁监测变化情况及时优化调整运行参数及方式,设施处理效果和能力达不到***佳运行状态。
图6 某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长期积存 (三)渗滤液浓缩液难以有效处理引发二次环境风险 垃圾渗滤液深度处理系统大多采用纳滤和反渗透工艺,由于膜自身特性,在垃圾渗滤液中主要污染物截留过程中,产出清水的同时也会产出浓缩液[4]。通常情况下处理渗滤液产生的浓缩液约为渗滤液处理量的40%。由于催化氧化、蒸发结晶等浓缩液单独处理技术和水平尚不成熟,目前浓缩液高级氧化工艺和浸没燃烧蒸发工艺等虽已有应用案例,但经济适用性较差,效果稳定性仍待进一步检验,导致很多填埋场往往采取回流到调节池再进行循环处理或直接回灌填埋场方式处理,造成污染物在填埋场内死循环,引发二次环境风险隐患。 一是污染物在填埋场内持续累积,影响原有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对于垃圾填埋场处理设施来说,浓缩液中高浓度盐一直在处理设施积累,导致渗滤液电导率攀升,影响渗滤液处理生化段微生物活性,***终导致渗滤液处理设施完全失效,同时增加深度处理压力,导致膜系统出水率持续降低。对于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来说,浓缩液中的盐会转移到焚烧灰渣,大大增加焚烧灰渣处理和利用难度,也会导致炉排、烟气处理设备腐蚀等严重问题。二是长期回灌填埋堆体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浓缩液回灌填埋场堆体导致堆体内液位升高,堆体不稳定,出现溃坝等安全隐患;同时液位升高后,现有防渗措施面临渗滤液渗漏风险,严重影响城市平稳安全运转。 (四)场内自建设施处理方式成本高效果差隐患大 当前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基本采取场内自建设施处理方式,相比场内预处理后达标纳管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方式,存在投资及运营成本高、处理效率水平低、环境风险隐患大等缺点。 1.投资及运营成本方面 渗滤液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水,其部分污染物如COD浓度是城市污水的上百倍,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将其处理至可地表排放则意味着需要更多的处理手段及多重技术路线累加,且场内自建设施往往处理规模不大,上述因素导致设施单位投资及运行成本大幅增加,在不考虑浓缩液后续处理的情况下,渗滤液处理设施吨投资成本达到8~15万元,处理运行成本在50~100元/吨,部分地区排放标准更加严格,渗滤液处理成本已突破100元/吨。 2.处理效果方面 我国渗滤液处理行业相比污水处理行业来说起步较晚,技术水平***性、成熟性远不及市政污水处理,加上生活垃圾运营管理人员渗滤液处理专业素养不高,导致设施处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未达标处理现象屡见不鲜,部分场内设施成为摆设或者虚假运行。 3.环境隐患方面 填埋场内渗滤液处理设施达标处理难度大、成本高,有些设施运行单位渗滤液违规排放,同时渗滤液浓缩液没有有效的处理手段,造成更多环境隐患。
图7 某垃圾填埋场场外沟渠被污染 (五)现行标准体系“一刀切”导致渗滤液达标纳管排放难 1.现行渗滤液排放标准不统一 进入焚烧厂的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液允许达标纳管排放,进入填埋场的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液不允许达标纳管排放。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到一定程度后,均可以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过去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经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可以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处理。自《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实施后,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要求填埋场渗滤液不许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然后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但生活垃圾焚烧厂产生的渗滤液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达标纳管排放,来源统一的渗滤液排放标准不一致。 2.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纳管排放落地难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该标准虽然允许生活垃圾渗滤液进入污水处理厂,但设置了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渗滤液专用调节池等较为苛刻的限制条件,多数污水处理厂尚未根据标准修建单独的调节池,导致绝大部分焚烧厂都自建渗滤液处理设施。 三、渗滤液处理建议 (一)规范建设及运行管理,减少渗滤液产生量 目前我国多地渗滤液产生量偏高,如果不从源头控制,渗滤液处理问题得不到根本改善。渗滤液源头减量化已经受到重视,仍需在标准政策上加以规范和指导。主要包括外源和内源,外源控制重点要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之前做好设计,重视控制地下径流和填埋场地表入渗水,做好雨污分流等,同时要在设施运行中加强监督,将大面积作业的填埋方式改变为分区施工、分区填埋、分区封顶,控制开放性填埋作业面的面积,减少暴露面,利用场内排洪沟,分离场内非填埋作业区地表径流与作业区的渗滤液,避免产生大量渗滤液等[5];内源控制主要是做好垃圾分类工作,降低填埋、焚烧垃圾的有机质含量、含水率等。通过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计及运行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导,从源头上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减缓后端处理设施压力。 (二)加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及运营水平 从近年统计数据来看,许多地区渗滤液实际产生量大于建设设施时的设计预测值,导致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处理需求。从第二轮环保督察情况来看,多地存在渗滤液积存、外运等情况。为解决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建议科学规划渗滤液处理设施,适度超量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留有一定处理余量,增强抗风险能力。加强垃圾渗滤液一体化设备的开发,为小型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提供成熟稳定的处理设备[6]。同时应加强渗滤液处理行业精细化管理,通过强化专业知识培训、委托专业团队运营等方式推进渗滤液处理专业化、规范化。提高处理效率,优化设施设备,降低运行成本。 (三)强化技术研发创新及实用化,提高处理工艺水平 当前满足达标稳定排放、***适用、经济可行的渗滤液处理技术不足,浓缩液产生的系列问题亟待解决。膜过滤浓缩液的零排放处理是实现渗滤液全量化处理的重要因素,新标准实施的十年来,非膜法处理工艺和浓缩液处理工艺研究一直没有间断,例如蒸发、高级氧化等。但目前大多数研究成果尚不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目前新技术新工艺产业化的主要阻力在于设备投资和运行成本高,因此建议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引导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从根本上解决浓缩液污染物在处理系统内循环和积累的问题。 (四)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破除渗滤液达标纳管排放障碍 改变现有环境技术管理模式,强化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实现垃圾渗滤液有效管理。系统修订相关技术文件,结合我国国情、地区差别以及现有技术可达性[7],应在综合考虑区域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渗滤液特性及变化趋势、污水厂处理能力、污水厂排放水体敏感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分区、分类、分期、分级的原则,专门制定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指南、标准及工程技术规范文件。特别是对生活垃圾渗滤液禁止进入污水处理厂等相关标准应科学严谨论证,可进一步研讨渗滤液、浓缩液处理后达纳管排放标准进入污水处理厂排放等条件,防止因“一刀切”增加不必要的处理难度和处理成本,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在渗滤液经场(厂)内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加强渗滤液排放监管,强化对于接纳渗滤液的污水厂的排放监管,探索按照市场化方式推动渗滤液纳管排放的可行性。 (五)完善体制机制,探索形成效率高、成本低、环境风险小的协同处理模式 渗滤液处理往往会因为水质变化大、可生化性差等难题增加处理成本、降低处理效率。渗滤液就本质而言是一种污水,通过科学探索和论证,与其他污水协同处理将能提供更为经济可行、环境友好的处理模式。部分地区已在探索填埋渗滤液和焚烧渗滤液、堆肥渗滤液协同处置的模式,但由于体制机制等问题,渗滤液同其他污水协同处理目前仍因监管、技术、协调等原因而难以落实。建议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探索构建水质共调、工艺互补、污染物共治的高效高质低成本低风险协同处理与监管模式。